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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的风险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5-18

  根据笔者的诉讼经验,目前相当多的人挖空心思规避法律,逃避法院执行。其中假离婚是一种常见的手段,一般的表现就是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约定将全部或大部分财产归夫妻一方所有,而对外欠债的一方则承担全部债务,导致债务人在表面上无财产可供执行,以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 
 
     下面的案例充分说明了假离婚的风险:
 
     杨某借了别人5万元,到期不还想赖账。他与老婆进行假离婚,把财产转移给妻子,来了一个金蝉脱壳。但法院判决:债务是夫妻关系存在时欠下的,应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
 
  协议离婚转移财产
 
  2002年8月,杨某向李某借款5万元,约定于当年9月还清,可杨某到期未还。2003年2月,李某将杨某告到大兴法院,双方在法院达成调解协议,杨某承诺于2004年10月偿还借款。
 
  但杨某只是口头上答应还款,暗地里却玩起了金蝉脱壳。为了逃避债务,杨某东躲西藏,并与妻子协商假离婚。2005年5月,杨某夫妇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领取离婚证。双方的离婚协议书约定,家庭所有财产归女方所有,所有债务由杨某承担。 
 
  由于杨某未兑现还款承诺,李某向法院提供了杨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线索,申请强制执行这些财产。
 
  转移的财产被查封
 
  法院经调查确认,杨某所欠5万元债务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来承担该债务,故依法查封了杨某转移的财产。 
 
  所以,通过假离婚以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是不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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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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