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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析产律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和受赠与的房产在婚后的分配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9-06-04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上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胡某甲起诉称:我和被告于2003年1月23日登记结婚,2014年2月21日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约定位于A市C区Z镇XX楼的营业房归我所有。该房屋应于2007年12月31日登记于我名下,现被告拒不配合办理离婚析产登记。所以请求法院判令:1、位于A市C区Z镇XX楼的营业房归我单独所有;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二、被告辩称

  被告谢女士未答辩。

  三、法院查明

  原、被告于2003年1月登记结婚。2014年2月21日,原、被告在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原、被告离婚协议第三条: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婚姻存续期间,男方母亲将位于A市C区Z镇XX楼购有门面赠与给男方,面积以房产证为准,归男方所有…位于A市C区Z镇XX楼的门面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为胡某甲。该产权证的附注部分载明:1、2007年10月继承胡大叔25%的产权;2、2007年10月马大叔赠与25%的产权;3、2007年10月通过财产分割协议公证取得胡某乙50%的产权。该房屋所有权证的填发日期为2007年12月31日。

  四、法院判决

  位于A市C区Z镇XX楼的房屋的所有权归原告胡某甲所有。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原告胡某甲自愿负担。

  五、律师点评

  离婚析产律师靳双权认为,本案讼争的房产的产权人登记为原告的时间为2007年12月,系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证据证明原、被告的离婚协议系受到欺诈、胁迫所致,故原、被告的离婚协议合法有效,讼争房产的所有权人应为原告胡某甲。被告谢女士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缺席审理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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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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