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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级法院关于拆迁和危旧房改造纠纷的受理问题的意见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8-06-25

  2010年1月29日正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对因危旧房改造需要征收房屋的,提出了特别的要求,未达到90%被征收人同意的,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针对拆迁和危旧房改造引起的纠纷受理问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意见(试行)中,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3]37号文件规定:“以房地产为标的的买卖、租赁、典当纠纷应由民庭受理,以房地产为标的的开发、建筑承包、入股、联营、代理、居间等民事行为发生的纠纷同样应由民庭受理。”我市各级法院应认真贯彻执行上述规定。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现就关于拆迁和危旧房改造纠纷的受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1、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拆迁后的补偿、安置等问题达不成协议,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不服,起诉到法院的,法院应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2、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有关安置、补偿、产权调换等问题达成协议,并部分履行后,一方又反悔而产生的纠纷,由民庭受理。

  3、对于危旧房屋改造中产生的纠纷,原则上不宜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如果危改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已达成安置、补偿协议,并已部分履行,当事人仅为继续履行协议发生纠纷而起诉的,可由民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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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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