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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约定无财产分割,离婚后能否要求分割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6-02

很多夫妻在协议离婚的时候,为了尽快离婚,在离婚协议中只写了“无财产分割、无债权债务问题”等内容,但是,离婚一段时间后能否向法院要求分割房产呢?下面请看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

  

  协议中约定无财产分割,离婚后能否要求分割房产?

  对于这个问题的回复是:

  如果该房产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之间所积攒的财产,理当属于,解除夫妻关系后,该房产已从转为,作为房产共有人,可以随时要求对房产进行分割。

  法理分析: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十九条之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人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知识关联: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实际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对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价分给一方,另一方取得补偿。在确定房屋分给哪方时,应考虑双方住房情况、照顾子女的一方。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有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如离婚后没有住处,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中给予适当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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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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