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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协议赠与的房屋,还能撤销吗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6-02

根据《婚姻法》以及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解释,这类为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目的而设定的赠与,属于一种诺成性约定。在双方婚姻关系因离婚协议得以解除的情况下,赠与财产的目的已经实现,其赠与房产的行为不能随意撤销。

  网友咨询:

  我和丈夫因感情不合,去年办理了,孩子不满三岁。我们在协议中约定,离婚后,孩子由我,将我们共同所有的房屋赠与孩子。前夫则搬了出去。前几天,前夫突然找上门来,说他需要房子,房子赠与孩子说是说了,可并没有过户到孩子的名下,他要撤销赠与,重新和我商量房屋的分割问题。请问:前夫撤销赠与的主张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

  律师回复:

  《》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七条以及《》第十四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房屋赠与应当过户。但《》第三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婚姻法》以及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解释,这类为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目的而设定的赠与,属于一种诺成性约定。在双方婚姻关系因离婚协议得以解除的情况下,赠与财产的目的已经实现,其赠与房产的行为不能随意撤销。离婚时夫妻关于财产问题的约定以财产关系为内容,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但按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规定,在处理离婚中的财产问题时,在《合同法》与《婚姻法》等法律发生冲突时,应优先适用《婚姻法》等法律。至于房屋过户问题,离婚时同意赠与房屋但没及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办理离婚后,受赠人有权要求赠与人为其办理赠与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赠与人不得拒绝履行。

  找法网小编进行补充:

  房屋赠与后反悔可以要回房屋吗?分两种情况:

  1、赠与的房屋没有过户

  如果赠与的房屋还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房屋在法律上依然属于赠与人所有,此时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如果受赠人不同意,赠与人可以请求房产律师向受赠人进行法律教育和说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2、赠与的房屋已经过户

  由于此时已经赠与的房屋已经办理了过户登记,在法律上房屋的已经由赠与人转为受赠人,所以不能随便撤销赠与,而且根据法律规定,经过公证或者具有道德、扶贫和救灾性质的在权利转移之前是不得撤销赠与的,但这也不绝对,如果依据合同法第192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使已经办理了过户登记,赠与人依然可以撤销赠与: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2)对赠与人有义务而不履行;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如果受赠人认为没有上述可撤销情形,可以向法院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赠与人认为自己有权要回房屋,需要证明受赠人存在以上情形,在调查取证方面若有困难,可聘请律师帮助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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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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