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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时对共同债务的承担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6-02

  核心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明确规定:夫妻共同债务不因离婚而免除。夫妻在离婚后,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应该怎么承担呢?  一、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明确规定:夫妻共同债务不因离婚而...

  核心内容:最高人民法院(二)明确规定:不因而免除。夫妻在离婚后,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应该怎么承担呢?

  一、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明确规定:夫妻共同债务不因离婚而免除。

  二、对于夫妻中以一方名义对外举债应当如何认定其性质的问题,以债务形成时所处的时间阶段作为切入点,分成前所欠债务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两种情形进行规定:

  第一,个人婚前债务。

  对一方婚前已经形成的债务,原则上认定为夫妻中一方的;能够证明所欠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上述两种情况的证明责任由主张权利的债权人承担。

  第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

  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欠下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就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

  因此,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债权人与明确约定这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另一种是属于第19条第3项规定的情况,“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中对财产分割问题及债权债务的负担问题作出的处理,无疑对原夫妻双方之间有约束力。但是并不能以此来对抗其他债权人的权利主张。司法解释还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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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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