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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夫离婚隐匿债权死后露馅 前妻讨回婚姻续存期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6-02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时,丈夫李某隐瞒施工,并在离异后转给热恋女友钱某。李某突然去世后,前妻王某得悉实情一纸诉状状告钱某,追讨这笔钱。6月5日,随着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书的送达,这起案件画上句号,法院判决被告钱某返还原告王某104763元。

  王某与李某原系夫妻关系。2009年5月11日,王某与李某离婚案在法院调解时,王某提出李某在当地奥华装饰城有施工债权。李某当即予以否认,王某未能提供证据。协商分割财产时,李某作出一定让步,王某对施工债权的事只得不了了之。书中自然未涉及奥华装饰城债权。

  2009年10月12日,李某与钱某步入婚姻殿堂。2012年10月,李某突患重疾去世。随着时间的推移,过去的恩恩怨怨已成往事。王某的生活逐渐恢复平淡、平静。然而,一次闲谈激起千层浪。

  2014年8月,王某偶遇李某生前同事,闲谈中获悉:2009年6月3日,即离婚后不到一个月李某与奥华装饰城工程款就进行了结算,将工程款209526元转为钱某购房款。其实李某与钱某正在热恋中。王某前往奥华装饰城核实时,相关人员证实了前述事实。

  闻听实情王某十分气愤,迅速聘请律师决定打官司为自己讨个说法。由于李某已经去世,王某诉讼要求实际人钱某返还共同债权中一半份额,即104763元。

  钱某辩称,如果李某隐瞒,请求再次分割应当李某,现所诉被告主体明显不适格。况且李某与王某调解离婚时已在财产上对王某进行了倾斜性让步。该债权不应视为离婚时一方隐瞒的共同财产。

  法院认为,李某履行与奥华装饰城签订的施工合同所形成的债权,成立于王某与李某婚姻存续期间,该债权应视为王某与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对该债权未处理,王某亦未明确表示放弃债权,故王某对债权享有相应的权利。原则上王某应享有一半份额。离婚后,李某将本应属于王某的债权份额擅自转移给钱某购买房屋,侵犯了王某的权益。钱某作为实际受益人应依法承担返还义务。王某状告钱某主体适格,王某的主张应受法律保护。

  一审判决后,被告钱某不服提出上诉,南通中院审理后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三人占有隐瞒财产构成不当得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李某在离婚后短时间内将与王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转移给他人,其行为应属于隐匿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案中李某死亡后已丧失诉讼权利资格,钱某实际占有案涉财产构成不当得利,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法院判令被告钱某返还原告王某10476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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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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