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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的《拆迁回购安置协议》,条件未成就的,协议无效。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8-09-02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王靳诉称:2009年10月16日,我与房地产公司与签订了《住宅小区项目拆迁回购安置协议》协议约定:“甲方承诺于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回迁安置楼的建设并交付给乙方使用。如延期交房则延期期间拆迁周转金按照120%发放直至交房为止”。我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将原房屋腾空搬迁,但是时至今日,房地产公司仍未按期向我交付回迁安置房,经我多次要求房地产公司履行协议,但其每次都以各种理由搪塞,严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房地产公司继续履行《住宅小区项目拆迁回购安置协议》。

  二、被告辩称

  房地产公司辩称:拆迁时王靳拿着其他家人的委托书来被告处进行拆迁洽商,当时承诺给原告一套一居室,给另外三个家人可接受的货币补偿,若家人反悔,双方对于拆迁合同可不履行,并签订了承诺书。我们就与原告签订了回购安置协议。但签订协议后,他家人王经立马反悔,又委托别人与我们协商,多次协商后,我们与王经达成了协议。另外两个人也反悔了,找到我们要房,我们又与这两个人长期协商,最后达成了新的货币补偿协议。原告自己签的承诺书,却没有按照承诺履行,我们签的协议也属于附条件的协议,条件都没有满足,后来原告也走了,我们找不到她,所以现在我们不同意履行这个协议。

  三、审理查明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0年12月21日,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确认:56号北房西数第一、二间归李月A所有;北房西数第三间归李月B所有;北房西数第四间、南房一间、东房三间归王岳、王经、王靳、王木共有。

  2009年,根据相关文件,由房地产公司对海淀区老旧平房区域进行拆迁。2009年10月15日,王靳受王岳、王木、王经委托与房地产公司协商拆迁安置事宜,王岳、王木、王经为王靳出具了授权委托书。王靳与房地产公司协商后,王靳向房地产公司提交了一份说明,内容为:56号房屋(建筑面积43.86平方米),该房由王靳、王经、王岳、王木四人共有。经四人协商,王靳获得回迁安置房一居室一套,王经、王岳、王木以货币补偿形式安置,王靳应交购房款中由王经、王岳、王木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中每人拿出4万元充抵,王靳实际交购房款2万元。现王靳与开发公司签订《住宅小区项目拆迁回购安置协议》,安置王靳一居室一套(A1602),若王岳、王木、王经对货币补偿提出异议,由王靳负责协调解决;若不能协调解决,则开发公司与王靳所签订的拆迁回购安置协议无效。由开发公司与王靳重新协商确定拆迁安置补偿事宜。王经、王岳、王木同时提交了一份说明,写明其三人各得拆迁款27万元,其中每人应付王靳4万元。2009年10月16日,王靳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住宅小区项目拆迁回购安置协议》,安置王靳一居室一套(A1602),建筑面积暂测为51.25平方米。

  王靳与房地产公司签订协议后不久,王经、王岳、王木与王靳之间就拆迁问题不能达成一致,王岳、王木于2009年10月29日发表的《声明》,表示不再委托王靳为其办理拆迁安置事宜,并于同日与房地产公司签订《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现协议已履行。王经于2010年5月12日另行委托他人办理拆迁事宜。2012年1月17日,房地产公司与王经签订《住宅小区项目拆迁安置回购协议》,安置王经一居室楼房一套。

  王靳未与房地产公司另行协商。对于房地产公司提交王靳所写的说明,经过质证,王靳称在其签字时未有“现王靳与开发公司签订《住宅小区项目拆迁回购安置协议》……及以下内容”,但对其主张未能提供相应证据。

  四、法院判决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如下:

  驳回王靳全部诉讼请求。

  五、资深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本律师认为,王靳与房地产公司于2009年10月16日签订的《住宅小区项目拆迁回购安置协议》,虽系双方在真实意思表示,但此协议的生效与履行与否,基于王靳于2009年10月15日出具的《说明》中所列的条件。在《说明》中,王靳明确表示“若王岳、王木、王经对货币补偿提出异议,由王靳负责协调解决,若不能协调解决,则开发公司与王靳所签订的拆迁回购安置协议无效,由开发公司与王靳重新协商确定拆迁安置补偿事宜”,虽然王靳在庭审过程中表示该《说明》存在造假嫌疑,但因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故本院认定《说明》系王靳的真实意思表示。因王岳等人均撤回对王靳的委托授权另行与房地产公司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应当认定王靳未能完成《说明》中“负责协调解决”的义务,双方约定合同生效的条件未成就,故其与北京K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住宅小区项目拆迁回购安置协议》未生效。因此,王靳主张与K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继续履行《住宅小区项目拆迁回购安置协议》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综上,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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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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