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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的时候一方主张财产是个人财产一般需要提供什么样的证据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8-09-25

  【举证指导】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所得共同制和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财产制度,即在我国,如果夫妻双方没有对于财产的归属做出约定的话,那么夫妻关系建立前的各自财产都归各自所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如果对于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的财产的归属做出了明确约定的话就从约定。

  具体来说,根据《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以及《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第19条的规定,下列财产如果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则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收益。

  (3)实际取得或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知识产权收益。

  所谓知识产权收益,就是指著作财产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转化的财产性收益,比如一个作家出版了一本小说所获得的稿酬就属于知识产权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财产。

  (5)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6)双方实际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双方实际或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即使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也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9)其他应该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那么,应该如何举证证明财产的性质呢?以下分别从两方面进行分析。

  1.共同财产的证据

  (1)涉及不动产的证据。在我国,不动产主要是指住房。由于我国实行的是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并存的二元经济模式,所以住房的管理制度也就有些不同。一般来说,城市住房大部分属于商品房,这些商品房都必须经过相应的产权登记,有权机关才会发给产权人房屋所有权证书。所以,如果夫妻双方有自己共有的商品房的话,在起诉离婚的时候一定要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应的房屋所有权证书。而对于农村的住房,由于绝大部分属于自建房,而且农村的房屋登记制度也不完备,所以房屋一般没有所有权证书。但是农村建房涉及宅基地的审批问题,一般在建设房屋的时候会有宅基地使用证,而我国实行“地随房走”,所以在起诉的时候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应的宅基地使用证来证明相应的房屋产权归属。

  (2)涉及动产的证据。离婚的时候,如果要求法院分割汽车、冰箱、电视等动产的话,一般来说,由于这些动产都直接归双方使用。一般都属于婚后财产,采用实物分割或变价补偿等方式平均分割。

  2.个人财产的证据

  根据《婚姻法》第18条和《婚姻法解释(一)》第19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提交证据来证明以下财产属于个人财产:

  (1)财产是婚前取得的证据。男女双方结婚前的财产,不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结婚后,都属于一方所有。这个财产的性质不会因为结婚年代的长短而发生变化,除非夫妻双方对于财产的归属有了书面的重新约定。由于婚前财产范围的确定一般是按照登记结婚的时间来确定的,登记结婚前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登记结婚后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

  对于房产等不动产,由于我国普遍建立了登记制度,所以离婚时发生纠纷时,可以提交法定登记机关的登记证,以证明自己是婚前拥有了相关不动产的所有权。而对于首饰、电器等贵重的动产,可以提交购买这些物品时的发票,因为发票上是有购买日期的,所以根据发票上的日期就可以确定购买的时间是婚前还是婚后,从而判断财产的归属。需要注意的是,在购买物品的时候,有的卖方给的不是发票而是收据,这种收据由于不是正规的票据,如果发生纠纷,而在庭审的过程当中,对方当事人又不承认该收据的真实性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一般不会采信收据,所以购买贵重物品时,要开立正规的发票。当然,如果没有发票的话,是通过信用卡付账的,也可以提交信用卡对账单来证明财产的取得时间。

  (2)医疗费、生活补助费是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证据。

  (3)财产明确归一方所有的遗嘱或赠与合同。

  (4)物品属于一方专用的证据。

  (5)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6)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除了婚姻关系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婚前个人财产并不会随着婚姻关系的建立而变为共同财产,在离婚的时候,其还是属于个人财产,另一方当事人是不能够分割的。在这种情况下,相应财产取得的时间就很关键。所以,在离婚诉讼当中,一定要向法院提交相应的财产取得时间的证据,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在离婚案件当中,由于涉及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判断和分割问题,婚后财产一般属于共同财产,婚前财产一般属于个人财产。所以在离婚的时候一定要向人民法院提交能够证明财产取得时间的证据,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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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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