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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纠纷律师:房屋转租的风险及防范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5-05

  摘要:房屋转租,是房屋承租人将承租的房屋再出租的行为。目前,房屋转租市场越来越火热,对于承租方和转租方而言,转租存在怎样的风险?应当如何防范?

  一、房屋转租的风险:

  (一)房屋出租人可以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承租人转租房屋的,必须得到原出租人的同意,出租人不知情或不同意的,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房屋出租人解除的是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而不是承租人和次承租人之间的转租合同,但是因为租赁合同的解除,转租合同也无法继续履行下去。

  (二)出租人不同意转租房屋的,次承租人只能立即归还占用的房屋。

  房屋转租合同一旦被确认无效以后,次承租人应该归还占用的房屋,向承租人(转租合同的出租人)交付的押金、租金、店面转让费等只能要求承租人归还,出租人没有返还义务,如果找不到承租人,可能就无处索要了。

  (三)次承租人对房屋或店面的装修应当拆除,而不能折价归出租方所有。

  在房屋特别是商铺租赁中,租赁方往往要对商铺进行重新装修或改造,如果转租是获得出租人同意的,而且获得其装修或改造的同意意见的,在房屋租赁合同终止或解除时,双方按照约定对装修物可以折价归出租方所有,租赁方可以获得相当于装修物折旧后的价款,但在非法转租中,出租人不同意转租,次承租人则无权主张上述权利,必须将装修拆除并且恢复房屋原状,由此产生的损失只能自己承担。

  (四)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及转租合同时,面临合同被随时解除的风险。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承租人租赁房屋6个月以上的,未与出租人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和转租合同的,出租人在合理的期限内通知承租人后可以随时解除租赁关系。

  二、如何防范房屋转租中的风险

  1、房屋转租时,必须订立转租合同,如果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中未约定出租人同意转租的,转租合同必须经原出租人书面同意;

  2、转租合同的终止日期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的终止日期,但出租人与转租双方协商约定的除外;

  3、转租期间,原租赁合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转租合同也随之相应的变更、解除或者终止;

  4、如承租人未征求出租人是否同意的意见就转租出去,可能被出租人追究违约责任,承担违约金或者赔偿其他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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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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