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最近购买了北京市西城区的一套房屋,但房屋被原房主出租出去了,王女士虽然没有入住的打算,也保证承租人岳女士可以继续居住,但承租人岳女士却将其告上了法庭,究竟为什么?
【基本案情】
2013年2月,岳女士和刘先生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刘先生将自己在北京市东城区的一套二居室租住给岳女士,合同期限两年,签订后岳女士入住。2014年年底,刘先生经过中介公司的居间,将房屋出售给了王女士,房价276万元整。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当时中介公司、王女士和刘先生又签定了《补充协议》,约定该房屋由岳女士继续居住到《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期限。现岳女士起诉到法院,认为刘先生卖房之事没有提前告诉她,侵犯了她的优先购买权,并要求刘先生支付赔偿款10万元;而刘先生则称,岳女士是知道这件事的,甚至是岳女士带着中介看房,该赔偿是毫无理由的。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岳女士作为承租人,在出售房屋时,同等条件下的确享有优先购买权。但根据中介公司提供的看房记录和证人证言均表示岳女士对卖房一事是知情的,而岳女士在知情后并未提出要求购买该房屋的相关要求,也没有证据证明,故法院对于岳女士的请求不予支持。
【太远律师有话说】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即承租人在出租人出卖租赁物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该租赁物的权利。目前在房屋交易市场中,很多出卖的房屋是正租的。对此,太远律师提醒广大购房者在选购这些房屋时应关注承租人是否有购买该房屋的意愿和表示,在租户没有购买意愿时可以请求其出具放弃优先购买房屋的说明,避免侵权而产生矛盾,广大承租人也要关注房主对租住房屋的买卖,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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