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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6-02

笔者认为,法院应直接宣告原、被告的婚姻无效,同时,处理子女抚养、财产分割问题,并向婚姻登记机关建议撤销其结婚证,理由如下: 被告司某的哥哥参加诉讼并非无法律依据

笔者认为,法院应直接宣告原、被告的婚姻无效,同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并向婚姻登记机关建议撤销其,理由如下:

被告司某的哥哥参加诉讼并非无法律依据《》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7条规定:“有权依据婚姻法第10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一)以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三)以有禁止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本案中,司某的哥哥作为司某的近亲属,他有权向法院申请司某与原告张某的婚姻无效。同时,被告司某的行为侵犯了其哥哥的,司某的哥哥亦有权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恢复名誉。再者,法院为查明案情,也可依职权通知其作为独立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被告司某的哥哥结婚与否,均不能构成《》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知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或者。”据此,重婚是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知结婚的的行为,这里结婚既包括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也包括虽未登记结婚,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情形。就本案而言,虽然司某的哥哥与原告张某之间具备形式的婚姻要件,但不具备实质的婚姻要件,无论其结婚与否,均不能构成重婚罪。

法院应建议婚姻登记机关撤销因弄虚作假骗取的结婚登记证本案中,由于婚姻登记机关审查不严,才使得被告司某弄虚作假使用其哥哥的名字及身份证骗取了结婚证,最终导致办理的结婚登记错误。法院在依法作出宣告当事人的婚姻无效的判决后,应向婚姻登记机关建议撤销该结婚证书,该登记行为应予以撤销。当然,因婚姻登记机关审查不严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原、被告的婚姻属于我国《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这是法律上规定的四种法定无效的情形。该法第12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8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10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提出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被告司某因未达到法定婚龄,虽然冒用了其哥哥的名字及身份证和原告张某进行了登记,但根据上述规定,原、被告之间的婚姻显然是属于无效的。这种婚姻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至始至终不存在法律所承认的婚姻关系。

原告的,主体适格《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关系的确立应以男女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为准。本案中,原、被告的婚姻虽然无效,但是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的是原告张某和被告司某,而并非是被告的哥哥。再者,结婚证上所载明的“司某”和现实中与张某共同生活的“司某”并非同一人。原告张某的起诉有明确的被告,诉讼主体适格,法院不能仅因所诉主体的名称不符而裁定驳回原告张某的起诉。如果予以裁定驳回其诉请,先解决原告与被告司某哥哥的“无效婚姻”,再处理相关问题,显然忽视了婚姻关系的相对性。

法院应直接宣告原、被告的婚姻无效《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 因原告张某和被告司某的婚姻属无效婚姻,受诉法院经审查后,应将此情况告知他们,并依法作出判决,宣告其婚姻无效。对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对涉及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问题,双方如能达成一致协议,那么就以调解的方式结案,否则,综合各种因素判断后进行判决,做到合情、合理、合法地保护当事人的权益,此判决当事人可上诉。

6月26日,中国法院网刊登了《冒用他人身份登记结婚后又起诉离婚如何处理》一文,案情如下:1999年农历12月20日,女青年张某与司某按照当地风俗举行了结婚典礼,开始同居生活,由于司某当时未达法定婚龄,为了骗取婚姻登记,司某冒用其哥哥的名字和身份证进行了登记,于2000年3月20日领取了结婚证书。二人于2001年生育一女,后二人在共同生活期间经常因家务琐事生气,无奈张某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子女,分割共同财产。

作者殷晓东认为原告张某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拿婚姻当儿戏 重婚者双双入狱规定,原告和被告司某之间虽有夫妻之实,但不具有法律上的名份,不能直接起诉与被告离婚,应以诉讼主体不符为由驳回原告起诉或告知原告变更主体,审理原告与被告哥哥之间法律上的婚姻关系,之后再由原告起诉与被告之间事实上的婚姻关系及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对此,笔者不敢苟同。

综上所述, 被告司某因未达到法定婚龄而冒用他人身份登记结婚,属无效婚姻,后又起诉离婚,法院应直接宣告其婚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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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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