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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订立的问题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5-07

   摘要:遗嘱的形式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公证遗嘱等,不同的遗嘱,其法律要件是不同的。下面本文以案例为你分析遗嘱订立的合法性问题。

  【案情简介】

  张老汉夫妇有一双儿女,儿女都已经成家并买了房子。老两口居住在张老汉单位房改时购买的两居室里。2003年,张老汉写了一份遗嘱,并签上了自己的名字,因当时老伴卧床多年手脚不灵便,便在遗嘱上以私章代替了签名,夫妇两人指定由儿子继承房产。2006年,张老汉被检查出患有肺癌晚期,住院期间女儿无微不至的照顾,让张老汉心生感动,觉得不给女儿留点财产心中过意不去,遂打算给女儿写份遗嘱。但此时张老汉已经无法执笔,就由女儿请律师现场见证并制作了一份代书遗嘱,指定房产由女儿一人继承。张老汉去世后,儿女各执一份遗嘱发生争执,诉讼到法院,法院判决张老汉女儿享有5/6的房产,张老汉的儿子享有1/6的房产。

  【案情分析】

  1.依照《继承法》的相关规定,遗嘱中所涉房产系张老汉婚后分配并购买,系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财产,除有约定的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2.遗嘱不仅要内容合法、形式也应该合法,两要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我国《继承法》明确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张老汉的老伴因没有在该份遗嘱中亲笔签名,被法院认定私章不能代替签名,该份遗嘱形式要件不合法,故张老汉的老伴在该份遗嘱中对自己财产的处分被认定为无效。由于没有有效的遗嘱,对于张老汉老伴的遗产应适用法定继承,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张老汉和儿子、女儿继承,一般等分的话,三人各得1/6的房产。

  3.虽然张老汉2006年的遗嘱经律师现场见证,但因为当时房产的所有权由张老汉和儿子、女儿共同共有,张老汉无权处分女儿和儿子对该房产享有的份额,故张老汉的女儿不能以张老汉的遗嘱取得争议房屋的全部产权。张老汉的遗嘱只能处分自己拥有的4/6房产。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故法院判决争议遗产以2006年所立的遗嘱为准,故张老汉的儿子不能继承其父亲的遗产。

  【提醒】

  1.法律所规定的继承权,在被继承人还在世的时候,只是继承人享有的一种期待权,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权才会成为既得权。所以在此提醒拥有继承期待权的子女们,不要在父母在世时就心急地要分割父母的财产。

  2.遗嘱继承权的实现,必须存在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内容和形式都合法的遗嘱和被继承人已死亡,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否则遗嘱继承将不会发生。父母生前意愿将自己的房产赠与子女是可以的,但这种行为叫生前赠与,不叫继承。

  3.我国继承法确定有法定继承人,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继承,没有排序先后的划分;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情况下,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才能继承。

  4.继承人依法取得的遗产,必须是被继承人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或者是依法可以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权益。不能把家庭共有财产、夫妻共有财产以及合伙财产不加分割作为遗产来继承。对于共有的财产,必须先进行分割析产,共同财产中只有属于死者个人所有的份额才是遗产,才能依法进行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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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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