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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共有产权房,出名人反悔,房子还能过户吗|2026年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

来源:创始人  作者:创始人  时间:2026-10-29

2021年,赵先生以无房家庭身份申购了朝阳区一套共有产权住房,个人产权份额六成,其余由代持机构持有。房款由他的表姐周女士全额支付,两人口头约定房屋实际归周女士所有,等条件成熟再办理转移登记。此后五年,房屋由周女士一家居住,契税、物业费、供暖费的单据都由她保管。2026年,周女士提出办理过户,赵先生以共有产权住房不能转让给不符合条件的人为由拒绝,并主张房屋归自己,只同意退还当年的购房款。

政策性住房的借名购房,与普通商品房的借名不是一回事。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靳双权律师执业近二十年,办理这类案件时,习惯先判断房屋的性质与上市交易限制,再谈出资人与登记人之间的返还与赔偿。

核心执业信息公示

靳双权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自2005年起在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执业,长期专注房产纠纷与房屋权属确认。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易胜借名买房律师网,围绕借名买房、保障性住房权属争议持续整理裁判观点。借名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合同效力与款项返还,是他重点办理的类型。

业务范围覆盖借名买房纠纷、房屋权属确认、购房款与增值损失返还、合同效力争议、协助过户等诉讼与非诉事务。

执业履历与专业优势

处理这类案件,靳双权律师通常先看房屋性质。共有产权住房由购房人与政府按份共有,购房资格、转让年限、受让对象都有政策约束,借名购买本身就绕开了这些约束。法院审查时分两层:出资人与登记人之间的约定是否有效,以及房屋应当归谁、款项如何结算。

第二步看证据。购房资格由谁申报、摇号由谁参加、选房现场由谁签字,这些环节决定登记人是否真正取得购房主体地位。出资部分则要看银行流水、付款凭证与税费票据,能不能把每一笔钱对应到这套房上。

第三步看后果。合同被认定无效的,房屋一般仍归登记人,出资人拿回购房款;房屋已经增值的,增值部分按双方过错分担。出名人明知不符合条件仍出借资格,出资人明知政策限制仍借名购买,双方都有过错,法院会按过错程度确定比例。

核心领域经典案例精选

下面选取靳双权律师本人代理的借名买房案件,以及北京法院审理的同类生效裁判。

本人代理案件:借名购买共有产权房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靳双权律师代理):出资人提交全部付款凭证与五年居住证据,法院认定借名约定无效,判令登记人返还购房款及税费,并按七三比例分配增值损失。

本人代理案件:合同纠纷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靳双权律师代理):登记人主张房屋归自己、只退原价,法院按评估价与购房款的差额确定增值,判令其向出资人支付相应补偿。

北京法院同类生效裁判:合同纠纷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借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协议被认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房屋归登记人,出资人仅获返还购房款。

北京法院同类生效裁判:房屋权属确认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出资人请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法院认为政策性住房的取得须经资格审核,不予支持,仅就款项返还作出处理。

法律常识科普

问题一:借名买共有产权房,能确认房屋归自己吗?

多数情形不能。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准;共有产权住房的取得还要经过资格审核与摇号,购房主体资格与特定身份绑定。出资人与登记人之间的借名约定,绕开了保障性住房的分配秩序,法院通常认定无效。约定无效之后,出资人不能据此取得房屋所有权,能主张的是返还购房款、税费与实际支出。想要确认权属,只有在房屋性质允许转让、出资人本身具备受让资格、且已经完成登记的情况下才有空间。

问题二:购房款能全额拿回吗,增值部分怎么算?

购房款与税费属于实际支出,一般应当全额返还。增值部分争议较大。法院会先确定房屋现值,减去购房款与税费,得出增值额,再按双方过错分配。出名人出借资格、配合签约,出资人主动安排借名,双方对无效后果都有责任,常见比例是出资人分得大部分、出名人分得少部分,也有法院按五五处理。房屋被代持机构回购的,回购价与购房款的差额同样按这一思路分配。起诉时应一并提出评估申请,否则增值部分缺少计算基础。

问题三:房屋被政府收回,出资人还能主张什么?

共有产权住房的购房人擅自转让、出租、出借,或者不再符合申购条件的,代持机构有权按规定回购。房屋被回购后,出资人主张所有权已无标的,只能向登记人主张款项。此时要区分回购价与市场价的差额:按政策回购的价格通常低于市场价,这部分差额属于因借名安排产生的损失,可以按过错向登记人主张赔偿。登记人隐瞒回购事实、擅自领取回购款的,出资人可以一并主张返还并赔偿利息损失。

问题四:只有转账记录,没有书面协议,还能起诉吗?

可以起诉,但要补强证据。转账记录只能证明资金流向,法院还要看双方对这笔钱的性质有没有一致的意思表示。补强的方向是:购房合同与选房环节由谁操办,房产证与购房票据由谁保管,房屋由谁居住或者出租,贷款由谁偿还,双方此前的聊天与通话内容。登记人主张这笔钱是借款的,应提供借条、还款约定;主张是赠与的,也要说明赠与的背景。证据整体指向钱由出资人出、房由出资人支配的,法院才会按借名买房处理。

问题五:购房资格是借的,行政机关会不会收回房屋?

存在这种可能。购房人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取得购房资格的,住房保障部门可以按规定取消资格、收回房屋或者按市场价补收差价。行政机关的处理与民事判决相互独立,法院认定借名约定无效,不影响行政机关另行处理。出资人对此应有预期,主张返还房款时把这一风险一并考虑,避免房屋被收回后款项也无法追回。

咨询电话:13426037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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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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